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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公益组织,四年合同到期,单位提前十天口头通知不续签

 11-22 12:16  悬赏 20  发布者:英俊老生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西城区 回答:(5)
用工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合同甲方:安展劳务派遣,自称公益性组织
合同期限:2007年12月1日签订,2年一签,签了2次共4年,2011年12月1日到期

2011年11月18日,用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经过口头协商,我目前已经离职。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提过补偿。目前我打算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劳动法,要求经济补偿。

问题如下:
(1)2次签订共4年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一直没给过,签完合同用工单位就收走了。这样会不会影响到我要求补偿?

(2)我打电话咨询合同甲方“安展劳务派遣”,对方自称公益组织,说劳动法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不给补偿。并声称上级有“文”。

(3)4年之间,前3年工资一直为1200多。最后1年工资上涨为2000多(含奖金等各种名目)。2011年7月涨得工资,并补发前几个月的。我在要求补偿时,月工资按那个标准计算?

(4)我是否可以得到,未提前1月通知的补偿+4年合同的补偿,共计5个月工资补偿?
问题补充:
看过几位的专业解答,安心了许多,非常感激!我目前的情况是,“用工单位”领导已经口头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已经离职,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合同甲方“安展派遣”也并未通知我任何事宜。

(1)按照我前面问题的陈述,我当前需要搜集那些利于我的“证据”吗?如果要搜集证据,那些举证责任在我?那些举证责任在对方?
(2)如果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甲方,均不再与我联络,拖延下去的话,有那些不利于我吗?如果拖延日久,我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3)单位给上的5险1金、档案关系等,会不会被提出要挟我?看现在对方的态度,很不愿意顺利补偿我,很怕在其他方面被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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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705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2日 13时23分
1、能证明在那上班的,或单位认可劳动关系的,不影响 。
2、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仍应补偿。
3、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可以。
追问:

(1)按照我前面问题的陈述,我当前需要搜集那些利于我的“证据”吗?如果要搜集证据,那些举证责任在我?那些举证责任在对方?
(2)如果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甲方,均不再与我联络,拖延下去的话,有那些不利于我吗?如果拖延日久,我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回答的最早,给我吃定心丸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2 14:37
对于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找寻证据证明劳动事实关系,打卡记录,工资条,工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你说的情况是可以的
    具体有不清楚的,可以来电咨询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1-11-22 14:52
1、只要可能证明拟于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即可,不一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3、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
4、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11-11-22 15:25
1,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劳动者和单位各持一份。不给你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这不影响你要求补偿
2,属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工资按照实际发放的计算
4,可以得到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11-23 00:48
1、只要可能证明拟于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即可,不一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3、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
4、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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