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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合同纠纷

广东-深圳 04-08 17:25  悬赏 10  发布者:檬乡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8年10月份从原二房东将出租屋私下转让给我后走人了,房东说收我5000元钱就同意转让了,于是我交了5000元钱给房东。把原有的合同改名复印并各自在名字上按了手印。现在由于效益不好无法维持,只好主动放弃合同,现在放弃了,可房东不让我搬走任何物品,理由是,物品是原二房东的,不是我的,但有的是我后来添加的,他又说我要我出示证据?不知怎么办才好?(房东原来屋里只有水管、电灯、电插座无其它用具,第一个二房东转给我前面的二房东,第二个转出几个月又转回来,我是从第二个房东那转的)我可以放弃押金但不想放弃物品,我有权这样做吗?请告诉我该怎么做?
合同是这样的
房屋租用合约
出租人(甲方):XXX
承租人(乙方):XXX
经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了XX屋作住宅之用,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金每月XX元,乙方签约后先付1个月押金,如乙方签约后三个月内提出退租,押金甲方所有,最少一年后提出退租的应交清本月份租金后方可退押金,否则押金不能退。乙方必须将房屋保持原状,同时清理好室内、外垃圾,甲方才会退回乙方押金。
二, 租期由2006年12月10日到2011年11月9日止。(第一任期在第三年开始提租金10%)租期五年,期满乙方如需续期双方另行协议,同时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续期为3年。
三, 租期内,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房屋用其设施,屋内水电设施,不得自行增设,如需增设,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否则如有损坏原状按质赔偿。
四, 租用的房屋不得用作非法场所之用,若需转租,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对租客租屋不能收取二个月以上租金,或利用低租收取半年以上租金都属违约,后果应由乙方负责。但甲方不得有意作更。
五,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收回房屋,如要收回,必须赔偿乙方装修及其它投资损失。
六, 双方应遵守本合约,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议。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约同等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名字(按手印)
                                                 乙方;名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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