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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咨询

广东-广州 07-11 09:08  悬赏 0  发布者:arkin0……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属广州市农民户籍,我老婆以前是茂名市农民户籍,但因政府集体更换户口本,变相把户籍变为居民户籍,但在当地仍享有土地分配以及村集体收益分配,由于受户籍迁移限制,结婚几年未能把户籍迁入到我户籍,由于最近放开的户籍迁移的限制,于今年6月份将户籍迁移到我村,但村委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章程,章程规定了2017年4月1日后迁入的户籍不属于成员范围,按照章程,我老婆不符合我村的成员,无法享有本村的福利。这样一来导致了,她在原来村的土地分配以及村集体收益分配没了,在我村也没了。本人认为此认定问题违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3项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符合条件)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符合条件)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
并且,变相把她原有的权利也剥夺了;

请问我能通过什么方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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