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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09-16 23:25  悬赏 0  发布者:依法维护合法……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本案该工程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合同“双方”签订,“双方”履行、结算。就是有效合同。而该案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自定造假结算价。没有《经济承包合同》的“双方”结算价。也没有“三方”或“共同”结算价。本案就是合同诈骗。(见举证:虚假、诱骗、诈骗、欺骗、19条)本工程就是非法已买卖违法转包工程、转包合同后,并不履行合同约定。本案依据:合同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隶属)公司签订。《经济承包合同》(甲方)“施工单位”济宁兴鲁建筑公司承包后违法已买卖性质转分包(乙方)汶上县姬脉海实际垫资承包施工。该案工程合同两份,出自三方签订。
本案《工程结算单》明确注明:“双方最终结算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小学生都知道两方签订合同出自“双方”,合同之外是“三方”或“共同”。本案只有“双方”结算价,没有“三方”或“共同”结算价。见:收据联:“双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二.《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在乙方完全接受承担履行甲方:济宁兴鲁建筑公司与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经济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由乙方姬脉海承包施工。 解释说明:施工员施工是执行合同约定国家行业标准规范,采用包工、包料、“独立垫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承包施工。竣工结算,(见日期)发包商与承包商(隶属)公司控制、要挟,并不是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更没给《经济承包合同》的乙方“独立核算”。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结算价,没有“三方”或“共同”结算价。见《工程结算单》明确注明:“双方最终结算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部分》都反反复复明确强调约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组成合同文件包括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2.1(执行同上4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2条: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同上4条)。第3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行业其他规范标准。解释说明:被告严重违背。《工程结算单》即没有按照此上规定及标准、规范约定结算。也没有最终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决算(结算),没资结算料依据。更没有竣工结算编制报告及竣工决算编制报告和决算(结算)价书或结算编制报告。只有“双方”,没有“三方”或“共同”结算价。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宏观调控”, 触犯“公平交易原则”违反合同。                                                                                
四、该案《工程结算单》(隶属)公司“双方认可结算价”即没有参照此上(二)条款规定,也没有参照约定。见(已交证据)2010年1月28日,济宁鲁兴迪尔拨济宁兴鲁公司款,双方核对并确定了最终虚假结算值,是业主与子属公司合伙欺骗、诱骗第三方施工员的最终结算值,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虚假最终结算值。见:《工程结算单》汇总表及收据联:山东省济宁市预收工程专用凭据:发票代码:237080821301.发票号码:00004296 。 日期:2010年1月28日。本票注:本凭据只作为预收工程款时使用,不作为结算款项的凭据。由此说明:(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做了手脚。并真证的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和约定“独立核算”及“ 三方” 或“共同” 以及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结算。也没有竣工结算编制报告及竣工决算编制报告和决算(结算)价书或结算编制报告。更没最终决算(结算)值的资料依据。                                        
五、依据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26号【条文】: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3条 304条: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解释说明:1、设计车库放车、放东西、住人,算不算面积,是不是在利用的空间。为什么合同是执行的国家标准规范,那为什么只计算贰分之一呢?紧此架空层:车库、储藏室一项少计算面积上百万元。解释说明:2、六层室内上阁楼中设计有留楼梯上人孔,空间高度平均高度约2米左右,且有各自的空间,也是在利用的地方,也可住人,也可放物质,也是在利用空间,设计有小窗及天窗。那为什么不计算面积呢?请二被告及法院解释为什么?“谁是侵权人”!!!“谁违犯公平交易原则”!!! 谁触犯法律规定的“宏观调控”!!!因此,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少计算面积价款上百万元。
六、依据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条文】476条: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81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90条: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1条: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解释说明:被告及法院未有严格执行此规范规定。紧此《工程变更签证单》一项少计算300多万元。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价款少付200多万元。因此,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少付款800多万元。注:不含七层阁楼中计算面积约200万元。
以上所有证据完全真实属实. 如有虚假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汇报,期盼回复!
申请抗诉人:姬脉海 泪诉。                              
此致: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政府控申举报处。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2017年9月16日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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