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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已满13年,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08-27 16:10  悬赏 5  发布者:zwwzsk……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闵行区 回答:(2)
沪港合作企业,工作已满13年,第14年的合同是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尚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已签属我们单位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现在面临单位经营困难,面临经营性裁员,也可能企业破产或关闭。
请问
1...我在目前2008年8月27日和2008年9月21日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受劳动合同的保护程度上有什么区别?
2...假设企业2009年破产或关闭,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问题补充:
难道不是13-1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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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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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08月27日 16时36分

  1、没有区别。2、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8-27 16:19
1、在经济补偿金的给予上是有区别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后,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你可以得到的补偿金更多些。
2、只能支付1个月或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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