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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土管局轻易废除27年前且存在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土地登记是否合理合法

河北-唐山 11-25 11:40  悬赏 5  发布者:zhang先……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父母1983年出资建房三间,分给我和我弟弟每人一间半,我一直住到1989年搬离。1988年土地登记时该房挂名登记在我弟弟名下,并没说赠与给他,登记的档案里也没有相关赠与和转让的资料。后来弟弟以登记他名下就归他所有和我和父母闹的很不愉快。父母为防儿女百年后因继承遗产闹纠纷于1990年重新将该房确权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并办理了房产确权登记,1988年没有办理房产确权登记,只是土地登记。1991年父母立下遗嘱,确定我和弟弟每人一间半房产。当时弟弟也默认了此事,多年也一直承认有我一半房产。父母去世多年后,去年村里拆迁,开始弟弟当着拆迁工作人员的面也承认有我一半房产。事情的转变是今年9月1日,弟弟托关系向我县土管局递交了要求废除1990年我母亲的登记,恢复1988年他的登记的申请,并隐瞒了该房有房产争议的事实,称当时我母亲登记时他不知情,土管局受理后以1990年登记手续错误,没有我弟弟签字,属重复登记,1988年登记没有作废的印章为由报县政府要求废除1990年我母亲的登记,县政府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就于11月13日下发了废除1990年我母亲登记的决定。致使我弟弟不再承认有我的一半房屋产权了,对我的财产明显造成了损害。我兄弟姐妹六人,其他四人均能证明房子是老人所建,分给我和我弟弟每人一间半,村里也有其他人证证明此事。
    《物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尽的义务。所以我认为我母亲当时的登记不属于重复登记,是更正登记,是当时的土管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登记的手续出现错误,应有当时的土管部门负责,不应有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登记”。按法律规定,目前该房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所以说登记机构土管局接到申请后是应该不予变更登记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为二年”,另外“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父母重新确权登记这事已经过去了27年了,从法理角度来讲,不管我弟弟知情不知情,早已过了法律时效,法律时效都超出了,理所当然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也超过了规定期限吧,土管局更不应给予其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该条款明确指出“在错误登记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不能更正”,该事件中,我父母在办理1990年登记后,就算是错误登记,但在1990年变更土地登记后已经将该房进行了房屋确权登记,并于1991年10月10日立下遗嘱将该房东边一间半产权确定给我,遗嘱早已生效,该不动产的权利已经处分给我。按法律规定即使是错误登记,但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也不能更正。综合以上,该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已属于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登记机构已无权做出权利归属的认定,应该交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因该争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1990年我母亲的登记是最终具有合法性的登记,登记机构已无权废除或变更。
    我县政府和县土管局轻易废除了一个已过去27年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期限,且不动产权利已经处分的不动产登记,显然已经违法违规。此事虽不是大事,但对政府机构如此不负责任的,滥用职权做法我感到十分气愤,我对此事的观点是否正确?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各位律师进行咨询求助,希望各位有正义感的律师主持正义,不吝赐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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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1-25 12:32
已经回复过,违法撤销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7-11-27 14:36
您好!
如果属于违法撤销,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11-25 11:55
情况复杂,可联系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1-27 13:47
如属于违法撤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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