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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0月份入职,2017年3月被迫从A公司办理离职

陕西-咸阳 01-22 11:5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12年10月份入职,2017年3月被迫从A公司办理离职,后于3月底在B公司办理入职,保留4年工龄(A公司与B公司最初为同一公司,因业务需要分解为A和B,法人代表也进行了更换,两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同一个)。现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突然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并安排去C公司面试(也属于公司项目,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
公司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只是电话通知,我想请问在我不愿去C公司的情况下,现有公司会以不服从工作调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否会对我进行经济补偿,能补偿多少。工作年限是从12年10月算起呢,还是从17年3月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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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22 11:58
涉及到用工主体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如要辞退属于非法解除,可以主张赔偿,详细咨询可加手机号微信。
追问:

经济补偿是n+1呢,还是2n+1呢

回答:

赔偿金是2N+1。

回复时间: 2018-01-22 11:59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8-01-22 13:44
应该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从12年10月算起。
回复时间: 2018-01-22 16:11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应当从2012年10月开始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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