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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合同中的争议约定是否有效

江苏-无锡 11-30 17:10  悬赏 0  发布者:于牧椿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份补充付款协议,因我是当事人,不是律师,在起草协议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原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法是在对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一审我是胜诉,二审估计法官问题,用了一个不能成为证据的证据裁定我的协议无效,我写信中院院长,中院审监庭认为裁定理由却是牵强,但提出了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因当时我已申诉到高院,没有理会中院。最近高院裁定,竟然是中院提出的观点把我给驳回。另:对方公司是:石药集团的子公司。 

我想问问,我补充协议中,管辖权约定是否无效??
问题补充:
一审答辩中,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是假的证据,并且直接对一审法官说,随便你判,你这我无所谓,我们中院等着。二审是程序裁定,么有开庭,高院开庭,对方律师说他父亲的癌症不能来。

不能让我理解的是,证据充分的一份协议,竟然打不多伪造证据的一方,应该是石药集团通过了非法的手段进行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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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30 17:21
根据你描述的管辖权约定来看,确实属于约定不明确,即到底是想要申请仲裁,还是走诉讼程序,并不能够得出唯一性结论,假如起诉方所在地既有仲裁机构也有法院时,就难以认定该管辖权约定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1-30 17:55
约定不明确。
回复时间: 2012-11-30 19:25
确实属于约定不明确
回复时间: 2012-11-30 22:45
约定不明确,视为无约定。约定仲裁的话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你们约定了由法院仲裁,当然属于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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