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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咨询

湖南-益阳 12-13 11:47  悬赏 25  发布者:zb0690……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在一家国有集团公司上班,04年被此集团下属A公司录取,11年调入该集团下另一B公司工作,12年又调回A公司,在此期间本人社保公积金一直在A公司,调入调出AB公司都签了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入调出AB公司都签有三方工龄延续协议。现第一次调出A公司三方协议找不到了,第一次调入B公司的合同都在B公司处,未给我,其他合同、协议都在!现在我因病请假了,A公司以请假时间过长,视同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解除我劳动合同,请问此时我的法律权限有哪些?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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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3 12:33
因病请假是正当的事由,具体要分析你的请假时间情况,对方有可能是非法解除合同,这样的话应加倍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单位承认以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年限应按照所有年限计算。
回复时间: 2012-12-13 12:00
1、你的劳动关系以最后签订合同的为有效。
2、病假时间超出了“医疗期”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单位需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形式解除,并按年限支付补偿金。
追问:

请问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我可以怎么要求?

回答:

一年工龄补一个月月均工资额。满或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月均工资额。

回复时间: 2012-12-13 12:1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2-14 13:57
你可以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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