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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工厂应该承担这样的代价吗?

江苏-南通 12-15 12:07  悬赏 0  发布者:871104 给我留言  回答:(1)
(1)2012年2月20日,本厂成品车间学徒工张某因个人操作不当,导致左手食指受伤,厂部和车间领导立即送张某到附近医院救治,最终诊断左手食指末节掉落。(2)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等共计一千多元,公司全部承担。(3)张某向厂里只提供了从四个月的医院病假条,四个月后再也没有向厂里提供任何病假条和医院证明。(4)张某进入本厂才几天,因学徒期还未签定正式合同;公司已向社保局申请缴纳张某的社会保险,但申报期和出事期为同一天,故张某在工伤期间的各种费用都未能得到报销,全由公司承担。(5)张某停止出示医院病假条情况下,却一直拒绝来厂里上班。公司电话拒接、寄挂号信拒收。(6)2012年10月份,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五万多元。(7)员工在工厂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固然应由工厂负责,工伤费用工厂来承担也是义不容辞的,但因与员工在关于停止提供病假证明的问题上沟通无效,在工厂仍希望为员工继续提供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员工还要求仲裁赔偿很高的费用是否合理?而作为工厂是否真的应该毫无辩驳的承担起员工任何赔偿的作为代价吗?在我们的劳动法中是否存有相关的明确的界定?诚望可以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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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5 12:09
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员工有过错,也是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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