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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

安徽-蚌埠 01-15 13:28  悬赏 20  发布者:robot2……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侵害方    
  乙方:受害方
 事情经过如下:
   24年前(1988年),**县,**镇,**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村民甲方方,乙方与几户村民为方便耕作,相互协商后将各自依法承包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位置调换,当事人均在场,事后大家也没有任何异议。2012年11月甲方家人突然提出他们家当年参与调换的地块面积不足,于是要求乙方必须为其找回那部分土地,乙方认为这是无理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当年调地时大家均在场,是在自愿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事后24年来,也没有人提出异议。
    第二,乙方的地块面积并没有多出一点。
  第三,甲方家的地块与周边多户人家接壤,可能产生误差!
  第四,甲方事后另外与一户村民有调地的情况,亦有出现差错的可能!
因此,2012年11月17日至2012年12月4日期间,甲方家人多次强行阻止乙方耕作一块6.9亩的土地,当时乙方已经将足量化肥施好。乙方无奈就找村委出面调解,甲方家人提出赔偿其一亩地,和24年的收成损失等,调解进展困难。第二天乙方请求**镇政府出面处理,在司法调解正要进行时,甲方于2012年12月12日又强行将乙方那块6.9亩的土地擅自耕种,种植小麦!
    自此,**镇政府的调解也陷入僵局。2013年01月13日,经过村委和**镇政府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劝导,分析事情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促使双方再次进入调解进程中。
       现在甲方表示:
1.甲方认识到擅自耕作乙方6.9亩土地是错误的行为,是一时过激行为。
2.甲方愿意在乙方承担其化肥和种子损失的条件下,放弃对乙方6.9亩土地的小麦收成。
3.甲方要求乙方补偿其1亩土地。
    
      乙方要求如下:
1.甲方在乙方6.9亩土地的擅自耕作行为是非法,无效的!
2.乙方不承担甲方化肥和种子的费用。
3.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任何土地补偿要求。
4.乙方要求废止甲方的非法无效耕作行为。 
分歧较大,
但是争议标的物 土地均是从他人手中调换过来,双方均没有此地块承包经营权证,就而且现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几乎都是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位置 名称与实际不符,四至不清,即使有这个证,也无法作为依据啊。但是手里有 《农民负担监督卡》上面的信息和承包证上是一致的,
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还需准备什么手续?
问题补充:
有的律师说,这种情况,要政府先确权,然后法院才会受理,可是村里,镇里一些人怕得罪对方,都借口争议中,不能确权(就是基层腐败啊),我们有对方阻止我们种地的手机视频录音,
  虽然没有被侵占地块的单独 土地承包证,
法院会依据即成事实裁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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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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