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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已验收合格就一定要上房吗?

安徽-宿州 01-29 21:18  悬赏 0  发布者:lshlsh……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萧县安粮中央花园二期的一名业主,购房合同规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前,现已过交房日期,开发商为避免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我们在元旦假期后的这几天(大概为4、5、6、7日)收房并于收房日起支付物业费,我们与他们交涉要求在具备交房条件时再交房,开放商态度恶劣,答复我们爱收就收,不收就算!如果不收房我们就要按合同支付他们违约金;如果我们收了,开发商就可节省大量的违约金,物业还可收入物业费,关键是目前我们交了物业费却无法居住。小区的现状是:1、绿化、路灯未搞,无停车区;2、小区主道勉强修通,但到处是土堆及建筑垃圾,现场仍有大量工人在进行场地平整施工;3燃气及可视电话 、 电视电话网络线 未接入户;4 、 燃气本应为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但开发商却收取我们初装费2000元(开发商理由是萧县物价局批准的。这很明显与国家 、省相关法规抵触).5 、萧县安粮置业出具的二期竣工备案表造假,有明显涂改痕迹(日期填写处),有照片为证。然而 萧县建设局质检站竟然认定为: 竣工验收合格。6:安粮开发商强硬表示:单体验收即可交房,然而根据皖政【2004】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六、加强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必须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制定有关规划、建设、房屋权属等具体管理办法。但是投诉到宿州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回复内容:经了解该期房屋主体已验收合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凡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说的就一定要上房,不上房也将收取您的物业费。退还燃气初装费的问题应向县物价局提出。
问题补充:
如果投诉开发商我还需要收集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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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9 22:10
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才是合格。才可以交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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