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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企中做销售员,经常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广西-南宁 02-10 19:22  悬赏 0  发布者:LAOMIA…… 给我留言  回答:(5)
工作努力,公司认可,但各方面原因现不想继续做下去,主动辞职。基本情况如下:
1 进入该公司有两年的时间,签有劳动合同。
2 经常要求提前上班,下班后仍然强制要求开会等等,推迟下班一个钟头以上。
3 从未提供过加班单给员工签字。
4 每个月均要求2天上全天班,时长14钟头。
5 指纹打卡机,要求人事提供打卡记录但是担心公司会做手脚,因此希望得到指点。
6 节假日调休未得到加班费。
7 其他员工不愿出来举证,如偷录加班的音像,两年的时间是否可以拿到加班费?单凭指纹打卡机的记录?

本人该如何去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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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0 19:30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协商不成建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2-10 19:44
想办法收集证据“录音录像等等”
回复时间: 2013-02-10 21:09
你好,可以请同事作证人出庭作证。
回复时间: 2013-02-11 13:08
同事作证,录音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2-11 16:59
有问题、有意见,到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求助!协商、调解不成,就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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