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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

贵州-黔西南 07-15 11:36  悬赏 0  发布者:khy7311 回答:(2)
我是一位劳动者,1999年9月就一直在一国有企业务工,直到2010年7月9日单位以我年龄大(57岁)为由辞退我,并从2006年7月起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交纳基数为计算标准算了10361.53元的补偿费给我,从1999年工作至今,单位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我也没有任何假日及休息日,其中单位在2005年12月开始与我签定合同,每年一次,签到2008年12月后,单位就不与我签合同了。请咨询:1、单位算的10361.53元的补偿费是否合理合法;2、我是否还有其它的补偿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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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5 17:26
你好,我知道告诉你下:
1.你前面所有的劳动合同保存好.
2.公司要补交前面所有的社保.3.2009年到2010年7月的工资公司要支付2倍工资的就是共计12+6=18月*工资标准/月金额,你自己可以算下.
3.自2009年起劲满一年没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公司已经与你签订了固定劳动合同了.不可以辞退你的.
你可以请律师帮助,能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QQ1024402657本人也是打工者的噢.
回复时间: 2010-07-28 06:39
比较复杂,可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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