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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劳动纠纷

 03-23 17:07  悬赏 10  发布者:zhenly……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莆田 回答:(1)
我司有一员工,2012年7月份在因工右手食指受伤,伤情不是很重,伤残定级在9-10级之间(公司与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的医疗费我司全权负责,2012年8月-12月份其受伤休养期间,公司照常发放工资给他(3000元/月),而且没有安排重体力活给他做.2013年开春以后,我司考虑其身体状况恢复良好,欲让他按公司制度上班,该员工不同意,2013年3月份该员工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2013年1月-2月份的工资,但公司老板认为2012年之前给他的工资还可以,而且他受伤期间对公司没有大贡献,故停发2013年1月-2月份的工资,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还是说必须付清该员工的所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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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23日 20时11分
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
我的补充: 2013-03-23 20:13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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