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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能否约定在交付使用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广西 05-20 19:55  悬赏 0  发布者:tbg 给我留言  回答:(2)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备干部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一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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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0 20:16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回复时间: 2013-05-21 16:46
违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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