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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宁夏 06-27 21:38  悬赏 15  发布者:zhang_……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14日一直在XX事业单位处工作,直到2012年1月才给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单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2013年3月,单位为我补签了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且只补缴了2011年一年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没有补缴医疗保险。2013年5月27日,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待办工作较多,我于6月15日交接完所有工作正式离岗。请问,我的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是2013年3月份补签的,虽然单位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和事业保险,但是未缴纳医疗保险,请问补签的合同是否也应该支付给我这一年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未缴纳的医疗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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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9 13:58
补缴的社会保险只能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补缴,另外双倍工资不能得到支持,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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