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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如果能证明补签合同的时间,可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12-23 15:28  悬赏 15  发布者:libo91……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2)
我是09年07月01日进入某公司,但公司在2010年12月份才签订合同,合同上写明:“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 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签订合同的文本是通过邮件发过来的,我们打印出来签订后寄回公司。这种补签的合同,可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可否通过邮件的发送时间,来证明这是后来才补签的合同,而不是当时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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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23日 15时34分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可以证明是补签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追问:

通过邮件发送时间,可否作为实际签订时间的证据呢?

回答:

你可以确定确定对方是补签的依据有二:
1、邮件收发时间。
2、邮件的内容。
上述两点的前提是你的证明这个邮箱是公司常用邮箱。
可以来电咨询,吴律师:15529000039.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十分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3 16:04
如果可以证明是补签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我的补充: 2011-12-23 16:05
可以通过邮件的发送时间,来证明这是后来才补签的合同,而不是当时签订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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