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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附加条款

天津-北辰区 08-21 20:28  悬赏 20  发布者:06danc……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乙方 通过中介和甲方 三方签署合同 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6日到今年的9月15日 房租是一季度2700 一个月900
和房主签合同的时候 增加了一个附加条款 乙方如果早搬家1-2个月或者晚搬家几个月 不算违约 房租按实际租住时间结算
现在合同没到期 我们新买的房子没下来 因为之前就因为这个问题 搬了很多次家 新房明年中期下来怕麻烦所以和房主定了这个附加条款 但是房主现在要求我们按照合同上的9月15日搬走 还说我们不搬走就要长我们房租 要扔我们东西 房主算不算违约 
请问一下 我们有没有权利 继续按照租住合同的附加条款 900元一个月到明年5月份搬走

我是单亲家庭 母亲早出晚归的上班 搬了几次家 母亲总是10点下班回家 一晚上不睡觉打包行李 而且每次搬家中介 搬家公司我们自己要出很多钱 而且我母亲岁数很大 因为经常请假搬家 丢了很多次工作 虽然之前租房的合同上也有附加条款 但是我母亲从来不是那种会为难人的人 这次的房主对我母亲非常没有礼貌 非常不讲道理 如果房主个个都这样 合同是用来约束谁的呢 
希望您能帮助我 谢谢您
问题补充:
合约第八条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遇到平改 换房及其他特殊紧急用房 需及时通知乙方搬出 租金按实际天数退还乙方

我们如果不要违约金 继续租住 请问可以可以 
如果必须搬家的话 按照合约第八条 甲方要如何支付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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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30 23:03
你好,如果确实找不到地方住,就先住着吧,跟房东说,房子不好找,等房东起诉你们,到时候,你可以合同的后续约定,主张多住些日子,这样的话前前后后如果请个律师帮你一审二审到最后,半年基本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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