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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房东违约

浙江-温州 08-29 12:01  悬赏 5  发布者:ks002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11月租了一套房子,供自己一家人居住。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两年,租金一年一付。房子在2010年5月被转让。当时房东未征求我的意见。现在新一任房东找到我,说是让我住到2010年11月,因为我的钱也只付到2010年11月。至于下一期租金,他拒绝收受,理由是自己要住了。房东自用可以作为一个合理解除合同的理由吗??我认为他只是想为自己卖房子提供方便或提租金罢了。但我应该怎么办?请指点,谢谢!
是否可以去去公证机关申请提存公证呢?假设他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任房东,我是否应先去查实房屋产权问题后再去公证处呢?还有一个我主张我的优先购买权但最终不购买房屋的话,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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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29 12:12
你有权继续租用该房屋。根据民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的房屋被出售了一般不改变租赁关系。你对承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时应提前告知你,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你享有优先购买权。你如想继续承租,可到公证机关把房租提存。如不继续住,可要求两个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你进行适当赔偿后搬出。对于优先权的问题,如你证据确凿,又想买该房屋,可起诉买卖合同无效。但要注意时效。建议电话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8-29 12:12
买卖不破租赁,你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他们买卖的时候,原房东有没有通知你,你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有能力购买该房子,可以撤销该房屋买卖关系。当然第二年的租金,你可以去公证处提成。当然,提成前要知道实际的权利人呀,即要找到被提成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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