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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问题

 08-30 00:00  悬赏 30  发布者:wl7788……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塘沽区 回答:(5)
公司现定加班规定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甲方应确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之前在原来的工作地点工作加班一月有七十左右,现新工作地点规定加班时间为36个小时,之后加班算调休,是否可向劳动局举报?
问题补充: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像这样的,第三条,公司让上班,却给算倒休,算不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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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29日 15时07分
公司实行的应该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且以年为计算周期,看一下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是不是这样的,以及你们公司有没有就此在劳动局进行审批取取得《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么计算加班费是没有问题的。 
    
    以年为周期计算工时的特殊单位相对有限,

    依照《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建议你自行对照一下,单位若没有取得以年为周期的特殊用工审批属违法用工,其目的在于节约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在淡季时节将开除大量职工。
追问:

公司分忙季淡季,在原公司并没有这样安排,搬到新厂址以后开始实行,工作地变更的时候,只发了一张纸上面写着,工作地更改为XXX,而且并没有告诉我们不签会补偿,就说只是一个厂址变更,没什么的。还有,这样的法定节假日上班,我是可以不上的,对吧

回答:

若单位不符合用工规定,你可以拒绝法定假日的长期上班,或是假日上班主张2倍赔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29 13:12
尊敬的网民,您好:
如存在加班事实,您可以要求加班费,可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追问:

可是提出劳动仲裁公司人事并不理会

回复时间: 2013-08-29 14:27
加班期间的加班费,关于调休的问题,是你与单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
回复时间: 2013-08-29 19:59
有加班情况可要求足额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3-08-30 08:20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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