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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劳动合同后,又附加辞职后2年不准干同业的法律效力问题。

山东-淄博 09-23 16:53  悬赏 0  发布者:布衣採茗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一下,银行职员2010年底签正式劳动合同3年,后在2012年时,在银行的强迫下,又签署一份附加条款,就是辞职两年内,不允许在其他银行就职工作。因为不签就不让你干工作,逼迫辞职,没办法只能签。  

现在劳动合同年底到期,到期后不续签合同,就是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辞职吧?那么那个附加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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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3 17:14
你好,要支付竞业补偿才生效。
回复时间: 2013-09-23 18:24
附加条款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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