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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仲裁时效!!

 10-01 21:23  悬赏 0  发布者:stulln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黄浦区 回答:(5)
201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最后一份工资拖欠至2012年11月15日才支付。后来发现还有加班费没有支付,就于2013年3月发催告函给公司要求补足,但公司未予理睬。请问:适用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时间吗?时效应当从2013年3月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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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0月01日 22时27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1 21:43
可以构成时效中断。
回复时间: 2013-10-01 22:11
可以使用中断
回复时间: 2013-10-01 23:20
自2013年3月重新起算仲裁时效
回复时间: 2013-10-02 10:06
1,时效你发函件时已中断,应从2013年3月起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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