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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

安徽-淮北 11-23 22:50  悬赏 0  发布者:renxia……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在校期间参加校园招聘与A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三方协议),协议中有公司做的附加规定:“协议期限五年,若报到前违约则违约金两千;若安排到具体单位工作后违约,则违约金五千元。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不视为违约。”
2013年7月10日报到,然后被随机分到A集团的子公司B,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正常,无任何违约金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实习,发现这份工作不是很适合自己,于2013年10月底提出辞职,我还在试用期内,此时A集团公司以就业协议上其做的额外规定让我缴纳5000元违约金,不然不给档案。
就业协议书上明确有文字说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本人按时到矿业集团报到,已履行就业协议,此协议已无效用。我想请问A集团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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