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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疑难问题急切寻求解答

重庆 09-07 19:07  悬赏 10  发布者:cqzyzc……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购买的房子顶楼有大型户外广告牌,该房屋原来只有一家业主,是一家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与广告公司签定20年协议,协议内容是该公司一次性收取广告公司3年场地出租费,广告公司就可以享受20年场地使用时间,该业主在收到场租费后,立刻于同年把全楼整体分零出售给110户业主,并且事先也没有告诉购买者实情,随着物权法的普及,业主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场地费用,但广告公司以原合同内容拒绝。现在我想明确,原业主与广告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双方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者利益?广告公司是否属于善意第三者,现有全体业主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法律依据如何寻找?谢谢!我的QQ是;59526378 邮箱是cq3.14@tom.com,请法律高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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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07 19:12
由于产权的变更,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收益应归新的产权人所有,认为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撤销原合同。
回复时间: 2008-09-07 19:14
原业主与广告公司的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该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也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原业主将房屋卖给你们时没说明楼顶出租的事实,主观上有过错。但你们这些新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原业主赔偿,首先要看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是否有关天屋顶使用权的归属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要想维权,必须先审查合同的有关约定。
回复时间: 2008-09-08 11:35
原合同有效,应当依据合同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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