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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纠纷

上海-闵行区 02-11 19:09  悬赏 0  发布者:masi19…… 给我留言  回答:(0)
首先谢谢您的阅读
    因我所在用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故从13年中旬开始裁员,14年初做部分人事调动,在公司工作两年是固定职位,合同为一年期限,由于13年新劳动法的变更公司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原本待遇是底薪+津贴+加班费等,在个人工资条里有明细,至裁员后公司考勤由一份变为两份,正常工作日加班与双休加班分开。(因公司在裁员后开始控制加班)双休加班费用转为奖金方法。
    问题
    1,用工单位是否应该更改合同,改签成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采取的控制加班后,又把双休加班做为奖金发放是否有猫腻?
    3,用工单位在调整岗位我个人拒绝后,遭到用工单位开除,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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