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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旷工已扣发工资,数月后公司以此为由解雇我合法么

上海-闵行区 02-26 21:05  悬赏 0  发布者:袁清泉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
    我是做销售工作的,单位在上海,但负责销售工作地点主要在河南/山东/河北地区,我2012年5月29日入职,直到2013年下半年才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要求签订日期写2012年5月29日,迫于无奈签了,到2013年春节前,中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差的有几天,公司以矿工为由以扣发工资,现在公司用我旷工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得到补偿么?另公司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统筹.
   谢谢您的帮助
问题补充:
需要补充一点,中间也有我直属领导要求我在郑州等他一起出差造成的个别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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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7 14:15
要看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成立,不成立的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社保可以要求补缴。
可以来电联系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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