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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笔误的认定?

广东-阳江 04-21 18:14  悬赏 20  发布者:xxxx55 给我留言  回答:(3)
问题1: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页末写明:“自用地面积167.44平方米,基底面积90.44平方米,建筑面积233.17平方米,绿化地面积77平方米”。按换算就是“基底面积”+“绿化地面积”=“自用地面积”。按开发商本来规划,其中后花园为6米*8.8米面积,加上前花园24.63面积,合计77.43平方米。但是同页中的后花园标为了“6.6米*8.8米”。请问按此合同条款,后花园多出来的0.6米是否为我可以合法力争的的范畴?

问题2:接问题1,交楼沟通中开发商表示当时报规划只有6米,不能给到6.6米。并且指出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和第十二条都有相关明确。
补充协议第七条写明
“第七条  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1、因设计变更或政府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定变化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买受人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变化,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按实结算。”
“2、住宅底层私家花园由出卖人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统一划分设置,不是按照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大小平均分配,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第十二条  对合同第十条补充”
“1、买受人确定签本合同时,已到工地现场参看或已查阅售楼现场相关图纸和提示;已了解小区规划设计情况,并表示接受;买受人并对小区公共建设设施的分布、楼宇距离和所购房屋朝向、位置、入户通道和楼梯位置等相关情况均已了解和认可,且不持异议。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配套和环境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买受人统一不以小区红线外上述情况未达到要求或发生变化为由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2、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签订后国家或阳江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3、出卖人有权根据项目总体规划的需要,在保证小区整体环境、风格的前提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对局部环境表现,如水景、铺装、树木布置、草皮等进行合理调整,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一切以商品房交付时的实际情况为准,买受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麻烦请问各位律师,在如上补充协议的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情况下,合同附件一平面图上后花园多的0.6米*8.8米的面积是否还属于我可以合法力争的范畴,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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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1 19:53
这是可以更正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3 11:39
还得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4-21 19:53
带上资料委托律师面谈详细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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