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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起来”进货行为是否符合合伙关系认定?

浙江-杭州 06-16 14:10  悬赏 0  发布者:zzz881…… 给我留言  回答:(6)
甲乙双方都是食品加工厂,为能以更低的价格购入所需加工原料(购买数量大的话优惠多),甲乙同时出钱向原料公司购买原料,钱是由各自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原料公司的,由甲出面和原料公司签合同。最后,买来的原料按甲乙出的钱分开,各自经营加工销售。甲乙多次以这种模式合作,甲乙之间无任何合同协议,纯粹朋友之间信任,“拼起来”一起进货。
最后一次甲出资300万,乙出资100万,结果原料公司出了事情,原料和钱都拿不回了。事后甲乙写了一张“甲货款300万,乙货款100万,甲签名,乙签名”,算是双方对货款做了认定,从此不再联系。一年后甲找到原料公司拿回了100万。又过一年后,乙起诉甲,基于合伙关系盈亏共担,要求甲必须把100万按出资四分之一分给乙,即25万。
问题:甲乙这种类似“团购”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吗?甲必须把25万给乙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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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6 16:55
不存在合伙关系,两个独立法人
回复时间: 2014-06-16 14:31
你们的关系不属于合伙关系,对于货款的追偿也是分开的独立个体。
回复时间: 2014-06-16 14:35
两个独立法人。不存在合伙关系。
回复时间: 2014-06-16 14:36
个人认为不能认定合伙关系,协商不成可让对方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6-16 14:37
你好,两个独立法人,不存在合伙关系。希望回复对您有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6-16 14:43
不属于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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