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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借钱不还

山东-临沂 08-20 14:30  悬赏 25  发布者:tian19……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和乙是同学关系 有一天乙借我两万块钱周转。 说好一个月后还我,犹豫是同学关系 数目不是太大就没打欠条。 没多久,乙用自己的手机给我发来一个农行帐号是丙的。 乙该丙2万元。 她让我把钱转给了丙。  现在我问乙要钱, 她翻脸不认账  说不曾借过我钱。 丙交待确实收到过我给他打的2万元。 在我这里的法院开庭 驳回了我的上诉。  说我证据不足。 而我却跟他们俩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 我这边法院说 我转款是事实  但其性质不明确。 今天刚拿到的判决书。 我曾想报过警  公安没给立案。 现在我只有上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想问下 怎么才能更好的打这个官司。
问题补充:
裁决书如下,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二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执单,手机短信等证据的质证、认证,能够认定原告甲应被告乙的要求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丙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 这一事实,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因转账付款的缘由有多种(注:自己的话, 我与他二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现象普遍存在,原、被告对该笔2万元款项系借款还是还款存有争议,原告负有对自己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转账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该笔转款的性质,故仅凭转款的事实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也不能认定二被告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我就是想说一声,是不是只有借据 证人 录音 监控 都在了 才算证据确凿? 我就想问问本地的法院法官  是不是只有这个样子才算证据确凿才好断案,  呵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在此恳求各位律师给个公道说法。我想去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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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20 14:44
起诉丙,不当得利
追问:

丙的答辩状:1.原告的诉求不能够成立,答辩人收取原告(甲)打来的钱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所述事实与实施情况不符。真实的情况是被告(丙)的姐姐乙欠答辩人两万元钱,答辩人问乙催要时,乙同意还钱,然后答辩人就将答辩人的帐号发给了乙,乙又把钱给了原告,(注:此处纯属子虚乌有,乙根本就没有给我钱 属于捏造),帐号发给了原告,让原告帮忙把钱打给了被告丙,所以被告收2万元转账款并不是不当得利。2.银行的交易过程能够证实原告将2万元转账到被告名下不是误打。 3.原告打款的时间是2014年3月18日,作为正常人如果将两万块误打到别人账户的话,首先想到的绝对是报案处理要求收款人返还,然而被告至今也没有报警。这点也能够说明原告将2万元打到被告(丙)账户不是误打,被告收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原告打款不是误打其诉求不能够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复时间: 2014-08-20 16:24
引起丙返还
追问:

丙的答辩状:1.原告的诉求不能够成立,答辩人收取原告(甲)打来的钱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所述事实与实施情况不符。真实的情况是被告(丙)的姐姐乙欠答辩人两万元钱,答辩人问乙催要时,乙同意还钱,然后答辩人就将答辩人的帐号发给了乙,乙又把钱给了原告,(注:此处纯属子虚乌有,乙根本就没有给我钱 属于捏造),帐号发给了原告,让原告帮忙把钱打给了被告丙,所以被告收2万元转账款并不是不当得利。2.银行的交易过程能够证实原告将2万元转账到被告名下不是误打。 3.原告打款的时间是2014年3月18日,作为正常人如果将两万块误打到别人账户的话,首先想到的绝对是报案处理要求收款人返还,然而被告至今也没有报警。这点也能够说明原告将2万元打到被告(丙)账户不是误打,被告收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原告打款不是误打其诉求不能够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复时间: 2014-08-20 14:45
答,收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追问:

没有证人 没有借条 没有录音。 仅有的就是银行回执单 还有乙给我发的短信 和帐号。 收集证据谈何容易,这个乙 拿人钱 翻脸不认账 不止我一个人, 还有不少人 也被她忽悠过。

回答:

答:哦,法律规定是需要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4-08-20 17:56
丙得到这款,没有法律依据
追问:

我是不是可以向他追回?

回复时间: 2014-08-21 21:08
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4-08-22 06:26
起诉丙,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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