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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能否执行还在贷款的唯一住房

黑龙江-哈尔滨 11-04 23:01  悬赏 5  发布者:ty3968…… 给我留言  回答:(1)
法院判决偿还欠款10万,若无偿还能力,法院能否执行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还在还房贷,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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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5 08:50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这是一般性规定,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应适用特殊规定,即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二、对于未设置抵押权的唯一住房的拍卖,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郑州某法院基于“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其对于房产的所有权,更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而不是保护其享有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为由,以“人均16㎡”的标准,对被执行人的住房问题按照“以大换小”的方式办理,或者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相应价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因此关键在于你的房产是否为欠款设定了抵押,如果没有抵押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可以查封。如果设定了抵押,理论上存在执行的可能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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