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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合同赔偿问题

上海-嘉定区 12-28 13:22  悬赏 0  发布者:liran-…… 给我留言  回答:(2)
现已满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但是公司不愿意签,赔偿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的,现在公司说如果妇女在生育期可以给予双倍赔偿,我合同是12月31日到期,哺乳假是到2011年1月份到期,请问是否符合双倍赔偿的条件,如果公司提出合同自动延续至哺乳假,是否就只能按2008年开始起赔付三个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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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8 13:48
1、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之后,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2、如果你在哺乳期,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假期满终止;
3、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只有在单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才能签订无固定。
回复时间: 2010-12-30 22:22
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话,应根据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前违法解除的话,有权要求支付两倍赔偿。
若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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