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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 05-06 09:54  悬赏 0  发布者:xiaoqi…… 给我留言  回答:(7)
事情经过: 
张三盖房子,雇请李四来家里面干活,李四带着王五一起工作,在工作中王五不慎弄伤手指,导致食指断掉0.5CM. 

请问: 
责任该怎么划分?解决办法是什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补充:不是整栋房子都给李四干,只是2天左右的事情,属于木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06 09:56
李四是王五的雇主,只要王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就应由李四来承担责任。而张三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5-06 11:03
张三没有直接雇用王五,不用承责任,由李四承担,
回复时间: 2009-05-06 12:04
  李四是雇主,只要王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由雇主李四来承担责任。而张三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5-07 14:22
由李四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5-09 10:59
       若李四无相应资质证照,则张三选任不当,分下面二种情况
    一、若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建筑发包与承包关系,则张三应当与李四对王五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若不涉及建筑而仅是木工加工承揽关系,则张三只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况, 王五作为雇员,自己不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减轻张三与李四的相应责任。
    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5-10 23:26
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欢迎电话或当面咨询张南辉律师,预约电话15907127056 
回复时间: 2009-05-12 20:25
首先你要搞清楚王五的工钱由谁支付,如果由李四支付,应由李四承担,张三对李四的赔偿承连带责任;如果王五的工钱由张三支付,应由张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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