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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内容,可否有违劳动法?

广东-东莞 02-21 10:28  悬赏 0  发布者:于华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聘用乙方为其在塘厦XX的物业执行全面管理,工作危险程度等级:中级。聘用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聘用期伍年。此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没签订新合同,则本合同续年自动延伸。如政府征用要拆迁或甲方将此物业卖出,此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甲方自愿支付。如乙方在合同期未满前提出辞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问题补充:
‘如政府征用要拆迁或甲方将此物业卖出,此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甲方自愿支付’。请问?如此补偿,补偿是否有违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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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21 11:03
乙方提出辞职,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可以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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