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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南京 05-08 17:06  悬赏 15  发布者:mate05……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于2013年5月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当时约定月薪6000元(合同标注月薪3000  元),合同期限3年,适用期6个月,适用期间按照工资的80%领取,5-11月(试用期内)工资均按时足额发放,自2013年1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经过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于2014年9-12月补发部分工资,除2013年12月工资为6200,其余月份均按照5000发放,自2014年起至2015年3月又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经过交涉,公司于2015年4月以500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工资。少发的理由为绩效不达标,但公司从未让我们公布绩效考核详细规则。
    现在,我想以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加以下赔偿
     1:公司补发2014年1月至今少发的1000元/月的工资。
     2:补偿因拖欠,克扣工资给我造成的损失。
     3:足额缴纳社保(公司地税上报员工工资为5000,实际缴纳社保是按照3000缴纳的)
     4:报销2013年5月至今的公出费用(当时HR口头告知公出费用标准为出租车实报实销,私人车按照1.5元/公里予以报销,在公司的公出记录上有公出的时间,地点,事由,出行方式)
     5:报销2014年11月至今的通讯费用200元/月(前期一直正常报销,自2014年11月起没有任何通知,突然终止报销)
    6:因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赔偿金
     请问以上要求合理吗?准备先走仲裁程序,因公司与相关部门比较熟悉,估计仲裁对我会有不利的地方,仲裁结果出来将立即起诉


证据方面
1:关于补发1000元工资一事,地税完税证明上标注2013年12月工资为6200元,2014年1月至今为5000元,公司从未书面下达任何销售指标,在严重拖欠工资的前提下,也从未让我确认工资。
2:补偿损失这块暂无证据,但因公司无正常发放工资,导致我无法从银行贷款。
3:公司上报地税的完税证明及后期补发的部分工资的银行流水均可证明实际工资远高于公司缴纳的基数(完税证明上是5000,公司一直按照3000缴纳)
4:公出费用公司条例上有,但未发放给个人,在公司保存的公出单上有详细记录。
5:通讯费用公司前期一直有报销,我也是一直填写发票报销的,公司的账本及我个人的银行流水均可证明。
6:我个人的银行流水可显示公司为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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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08 17:28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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