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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广东 03-03 16:39  悬赏 0  发布者:HLY652……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公司一员工之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我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与2011年1月5日申请仲裁,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应赔付的未签劳动合同时间是什么时候?他的基本工资是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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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3 16:50
1、按法律规定:2009年4月28至2010年2月27;
2、公司可主张,2009年4月28至2010年1月4日前的已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3-03 16:43
11个月,只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1-03-03 17:08
并不必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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