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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时效看法

 03-26 14:50  悬赏 5  发布者:yixin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中山 回答:(1)
我于2007年3月8日入公司一直到现在的2010年都没有签订过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08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到现在应该怎么去算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我自己是按2008年的2月份至2009年2月份为一年,12个月X1500工资=18000元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是不是这样算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法定违约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理论上是法定违约支付的事后性还是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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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26日 17时17分
      按中山实践,双倍工资请求应已超过仲裁时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不对,时效就是在这里,不适用《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而适用本条第四款,应当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的时效。现在的问题是(08年2月至09年2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两倍工资的补偿还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补偿?
评论者:yixin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3-26 18:16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法定违约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理论上是法定违约支付的事后性还是惩罚性? 
评论者:yixin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3-26 18:26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法定违约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理论上是法定违约支付的事后性还是惩罚性? 
评论者:王振律师
时间:2011-03-2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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