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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生证发放的咨询

广东-清远 04-22 19:51  悬赏 0  发布者:燕酱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6年前与前男友非婚生下1女,4年前分手女儿归男方。去年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现在怀孕有3个月了,去计生办拿准生证时,负责人说我们不属于初婚,之前的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且已经不是第一胎,所以不发放准生证。请问第一胎是如何定义的?是针对男女双方还是女方?计生办不发放准生证是否合理?我应当怎么样维护自身权益,向哪个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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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2 21:35
你好!
1、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
2、根据广东省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但你并不符合该情形。因此,只要你的丈夫未曾生育子女的,你们有权再生育一胎。
3、你可以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请复议,要求发放准生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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