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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吗?
08-01 17:00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三亚 回答:(4)
针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这一个问题,咨询人黄福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认为,涉外行政案件应当计算审理期限。然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治良院长于2015年4月10日回复认定“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咨询人不服,于2015年6月21日又向其咨询。董院长于2015年6月29日回复“我院就该问题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我院原对您的答复是正确的。”咨询人不相信董院长的“说法” ,理由是从法律位阶角度衡量,[2002]行立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优于董院长的“说法” ,且其“说法”仅是董院长一面之词,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无法查证。特此,登录法律110网征求诸位在线律师意见,恳请赐教。谢谢!
附:
2015年6月21日黄福昌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
网友留言 2015年6月21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院长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的回复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相悖?
尊敬的董治良院长您好!针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这一个问题,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载明“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就足以证明对涉外行政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计算审理期限即一审审限三个月,二审审限二个月,如延期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而您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的回复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相悖,您承认这一事实吗?附∶1、 2015年4月10日院长回复
黄福昌: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投诉的问题: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我院将依法审理该案。 感谢您对海南法院工作的关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
2002-11-20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行立他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02-11-20
执行日期:2002-11-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2〕63号有关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对与WTO规则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司法审查。如对涉外行政案件审限不加以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四、在审判实践中,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排除不计入审限事项的时间,与涉外行政案件执行有关审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回复 2015年6月29日
2015-06-黄福昌: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投诉的我院涉外行政案件审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中确有与我院规定不同的理解。我院就该问题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我院原对您的答复是正确的。如您不服,可依法提起申诉。感谢您对海南法院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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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15年6月21日黄福昌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
网友留言 2015年6月21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院长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的回复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相悖?
尊敬的董治良院长您好!针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这一个问题,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载明“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就足以证明对涉外行政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计算审理期限即一审审限三个月,二审审限二个月,如延期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而您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的回复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相悖,您承认这一事实吗?附∶1、 2015年4月10日院长回复
黄福昌: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投诉的问题: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我院将依法审理该案。 感谢您对海南法院工作的关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
2002-11-20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行立他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02-11-20
执行日期:2002-11-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2〕63号有关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对与WTO规则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司法审查。如对涉外行政案件审限不加以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四、在审判实践中,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排除不计入审限事项的时间,与涉外行政案件执行有关审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回复 2015年6月29日
2015-06-黄福昌: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投诉的我院涉外行政案件审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中确有与我院规定不同的理解。我院就该问题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我院原对您的答复是正确的。如您不服,可依法提起申诉。感谢您对海南法院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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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咨询人莄福昌认为,既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 的[2002]行立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就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最高院的复函其实就是司法解释,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同时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显见,这复函即属于批复,下级法院审理涉外行政诉讼就应严格执行[2002]行立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诸位在线律师赞同咨询人这一观点吗?事实根据:本案原审(即(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69号案)历时580日(2013年3月14日一2014年11月4日)在咨询人以原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即超一审审限)为理由申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予以检察监督(以琼检一分民(行)违监[2014]46030000001号;2号《通知书》为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终审(即(2015)琼行终字第3、4号案)历时145日(2014年11月19一2015年5月15日才作出终审判决。)且一、二审超审限均未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咨询人不服,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给大法官董治良院长留言,其内容如上所述。咨询人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听证大厅法官释明窗口(联系电:66963704)向值班法官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2 ] 行立他字第2号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复函》,未果。怎么办?
关于本次咨询事项太专业,各自保留意见。咨询人采纳海南律师关于“最高院对于董院长的答复应当出具复函,你可以申请对该复函查看”的建议。于2015年8月5日交邮,8月6日妥投,单位收发章签收的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复印件申请书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治良院长,恳请董院长签收本《申请书》后10日内即本月16日前邮递一份最高院对于董院长的答复出具的复函复印件给申请人黄福昌,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1086875428904号为凭。咨询人认为,本月16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治良院长未将最高院对于董院长的答复出具的复函复印件给申请人黄福昌就可视为最高院对于董院长的答复并未出具复函。显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治良院长原来对黄福昌的答复是错误的。附: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复印件申请书
(关于[2002]行立他字第2号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答复)
尊敬的董治良院长;
您好!针对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您于 2015年4月10日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的回复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相悖的投诉,贵院的您于 2015年6月29日回复“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投诉的我院涉外行政案件审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中确有与我院规定不同的理解。我院就该问题专门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我院原对您的答复是正确的。”特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恳请您签收本《申请书》后10日内邮递一份关于[2002]行立他字第2号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最高院对海南省高院复函》给申请人(最高院对于贵院的答复应当出具复函),以便申请人验证。逾期视为贵院对申请人说谎。申请人将给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留言投诉。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8月5日
惠琼SQR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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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8月04日 11时59分
1.《复函》在法理上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其只具有参照的效力2.最高院对于董院长的答复应当出具复函,你可以申请对该复函查看。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许律师您好!感谢您提供意见1,建议2。意见1中的《复函》是否属于最高院的《批复》有待查证,咨询人认为,就位价而言,最高院针对涉外行政诉讼审限的《复函》优于涉外民诉审限方面的解释参照效力。咨询人采纳建议2并实施,至今未果,证明最高院对于董院长的答复出具复函的概率等于零,董院长对咨询人撒谎。
其它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5 10:54
你好
1、复函不属于国家立法的一种,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理论来讲,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不应适用司法解释,而只能参照司法解释。
2、所以,严格来讲,复函在本案中是不能作为审判依据进行适用的。
1、复函不属于国家立法的一种,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理论来讲,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不应适用司法解释,而只能参照司法解释。
2、所以,严格来讲,复函在本案中是不能作为审判依据进行适用的。
- [重庆-渝中]
- 汪志国律师
- 1030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5 21:11
您好!建议您向海南法院索要该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答复。如果答复确实如上面的描述,则该院的原答复就是正确的。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7 20:5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中所说的复函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以这一点要明确;
其次,广东高院的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其认为最高院的复函仅针对个案,那么个案又是指什么需要其明确说明,否则,其主张与认定不能违背最高院的复函;
最后,既然对方说明可以申诉,建议您先申诉,然后跟法院沟通,要求其对适用个案进行解释说明。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首先,本案中所说的复函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以这一点要明确;
其次,广东高院的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其认为最高院的复函仅针对个案,那么个案又是指什么需要其明确说明,否则,其主张与认定不能违背最高院的复函;
最后,既然对方说明可以申诉,建议您先申诉,然后跟法院沟通,要求其对适用个案进行解释说明。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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