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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纠纷
浙江-绍兴 09-28 23:45 悬赏 0 发布者:138682……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情经过
某小型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投资情况(村集体45股和个人30股共同投资,集体控股)2013年9月因扩容增效技改扩股到100股,扩股时我参加了募股,参股11股,此时总股100股,个人股占55股,集体占相对控股,在个人股参股中排第一,占总股的10%以上。原经营方式为电站职工上缴7万元,并负责7个退休职责工资,由电站职负责经营。技改于今年6月完成投入发电,相关验收手续未办理,我要求参加电站的经营管理,但是一直受到实际控制的老股东电站职工排挤,拒绝我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电站技改试运行时,发现前池和引水渠漏水安全隐患,我要求电站原职工消除隐患,将电站的经营方案制定好后再发电,但是遭到电站职的反对,在向上级政府机关反映又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引水渠道和前池漏水隐患扩大,导致渠道和前池堤坝垮塌恶性事件的发生,及经营方案未决的原因,为保护集体和个人的投资利益,万般无奈之下将电站的水源切断,现在电站职工起诉我破坏水利水电设施。象我这种情况究竟算自卫还是破坏?我要怎么样维权?
另外,技改时距离原承包合同到期差5个月,电站职工(承包方)要求续发5个月,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我认为要么按常年平均电量退减承包款,要么按常年平均电量补足电量,此后电量应重新定标,目前双方未达成一致。
特别说明:
1、此电站现在是戴红帽子公司,营业执照为国有独资,从执照上字面理解电站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分公司,非法人独核算。
2、电站设有董事会,但无监事会和监事,且7名董事中,董事长胡某、董事张某相继病故多年,另一董事叶某因病长期卧床不起无法履职,象这样现状的董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合法有效吗?
3、电站技改前虽为电站职工承包经营,但是承包合同未经股东大会表决。虽有村干部的签名但是未经村民大会授权。这个合同可以申请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吗?
我寻找的法律支持依据:
一、《SL168-201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7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必须按时完成。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
2.0.4 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本人认为作为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投资人应有权制止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权利。)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本人认为本条规定业主不能一包了之,不能以包代管,要求业主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民法通则:第58条,(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未经村民讨论授权, (本人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可以向法院申请,《电站承包合同》无效)。
四、《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十二条 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 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电站引水渠道及前池容量虽未达到《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所述容量级别,但第40条对坝高15米以下的山塘水库管理作了强调,参加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与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我认为临时性切断电站水源的行为是善意合法保护行为,而且应追究电站负责人违法责任。
某小型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投资情况(村集体45股和个人30股共同投资,集体控股)2013年9月因扩容增效技改扩股到100股,扩股时我参加了募股,参股11股,此时总股100股,个人股占55股,集体占相对控股,在个人股参股中排第一,占总股的10%以上。原经营方式为电站职工上缴7万元,并负责7个退休职责工资,由电站职负责经营。技改于今年6月完成投入发电,相关验收手续未办理,我要求参加电站的经营管理,但是一直受到实际控制的老股东电站职工排挤,拒绝我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电站技改试运行时,发现前池和引水渠漏水安全隐患,我要求电站原职工消除隐患,将电站的经营方案制定好后再发电,但是遭到电站职的反对,在向上级政府机关反映又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引水渠道和前池漏水隐患扩大,导致渠道和前池堤坝垮塌恶性事件的发生,及经营方案未决的原因,为保护集体和个人的投资利益,万般无奈之下将电站的水源切断,现在电站职工起诉我破坏水利水电设施。象我这种情况究竟算自卫还是破坏?我要怎么样维权?
另外,技改时距离原承包合同到期差5个月,电站职工(承包方)要求续发5个月,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我认为要么按常年平均电量退减承包款,要么按常年平均电量补足电量,此后电量应重新定标,目前双方未达成一致。
特别说明:
1、此电站现在是戴红帽子公司,营业执照为国有独资,从执照上字面理解电站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分公司,非法人独核算。
2、电站设有董事会,但无监事会和监事,且7名董事中,董事长胡某、董事张某相继病故多年,另一董事叶某因病长期卧床不起无法履职,象这样现状的董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合法有效吗?
3、电站技改前虽为电站职工承包经营,但是承包合同未经股东大会表决。虽有村干部的签名但是未经村民大会授权。这个合同可以申请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吗?
我寻找的法律支持依据:
一、《SL168-201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7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必须按时完成。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
2.0.4 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本人认为作为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投资人应有权制止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权利。)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本人认为本条规定业主不能一包了之,不能以包代管,要求业主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民法通则:第58条,(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未经村民讨论授权, (本人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可以向法院申请,《电站承包合同》无效)。
四、《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十二条 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 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电站引水渠道及前池容量虽未达到《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所述容量级别,但第40条对坝高15米以下的山塘水库管理作了强调,参加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与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我认为临时性切断电站水源的行为是善意合法保护行为,而且应追究电站负责人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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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 14462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29 14:18
你现在想解决什么问题?
追问:
1.认定对方原告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2.认定我临时切断水源的行为,是阻止被告正在进行违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3.依法追求究原告违法责任,撤销原告的站长职务,将违法获得的电费收入上缴全体股东所有。
回答:
这不是一触而就的事情,需要多管齐下。
- [重庆-渝中]
- 汪志国律师
- 1030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29 18:14
您好!由于案情相对复杂,建议持相关证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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