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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中试用期的问题

广东-广州 10-05 09:16  悬赏 0  发布者:mao830……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在一家国企任职,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11月份入职,在其中一个部门工作了半年,08年6月调去了另外一个部门工作,请问是不是调了部门后要重新算试用期?本来以为三个月后可以转正,结果问了人事部的人说要六个月,如果想提前转正需要写申请.请问这样做符合新的劳动法吗?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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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05 10:34
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1个月。
回复时间: 2008-10-05 09:25
不符合。
回复时间: 2008-10-05 12:56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你只签定一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应为三个月,另外调动部门不能延长试用期,你们单位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回复时间: 2008-10-10 07:44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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