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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半个月,未签订合同,通知我不用上班了

重庆-渝中 09-17 15:31  悬赏 15  发布者:lialia……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一服装代理公司上班半个月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办了入职,缴纳了300元的服装费用,还在商场里面缴纳了200元的管理费用。公司在缴纳服装费用的时候要我们签了一份关于服装管理的协议,说在三个月离职的,要付150元的服装折旧费用。
之前都知道,公司这个牌子的专柜要拆店了,可是我还是被安排到这里来上班,说拆店之后再安排到其他牌子去(公司一共代理了9个牌子)。现在拆店了,店长打电话叫我不用去了,说其他牌子不需要人了。最开始是说底薪1000,如果达到任务量的百分之90就有提成,我达到任务量的。 在这里,我可以争取些我的什么金钱利益?还有服装费用我该不该缴纳折旧费(那服装是上任员工留下的,已经很破烂了)?除此之外,我还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我些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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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7 15:52
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服装是工作的需要,不得以此为由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也不得在员工离职时扣取所谓的折旧费。你可以向单位主张退回押金,并结清工资。至于提成如果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提成制度,比较难主张。可以先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09-09-17 17:15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9-18 11:10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9-19 10:13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还服装费、管理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回复时间: 2009-09-24 17:21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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