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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员工的聘用问题

广东-肇庆 02-15 11:04  悬赏 0  发布者:llhhnn…… 给我留言  回答:(15)
您好,我公司有一批老员工,都超过了60岁,由于不能买社保,所以工伤就没有了保障。我们只能帮他们买商业保险,但是保障程度太低。我咨询了劳动局,答复这部分员工不列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不纳入劳动局的管辖范围,有纠纷的时候,只能走法律程序。这些老员工身体很好,也很留恋公司,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我们是不是不能再签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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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15 12:10
属于退休返聘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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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15 16:17
超过退休年龄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只能购买意外伤害险,但可以将额度提高,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全额救济可能性很大。
回复时间: 2016-02-15 11:10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追问:


社保局不再接受超过60岁的员工购买社保。我们很想给他们买社保,但是买不进,所以就没有了工伤事故的保障。我们想不再聘用这些老员工,可是他们又不想离开公司,毕竟身体还能干,也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可是万一出了工伤事故,如果没有社保的赔付,我们公司也支付不了庞大的费用。请问有没有办法解决?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2-15 11:14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实务操作中也是有相关判例支持的。你们仍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风险较大。
       其次,如果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这样也可以减少用人单位承担过多风险。
       再次,对于这些老员工,个人觉得可以从福利待遇,人情方面给予更多关心照顾,让老员工心里更舒服,更觉得企业人性化。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6-02-15 11:29
补充:您可以查阅一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条的理解为,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务纠纷。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我的补充: 2016-02-15 11:29
补充:您可以查阅一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条的理解为,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务纠纷。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追问:


社保局不再接受超过60岁的员工购买社保。我们很想给他们买社保,但是买不进,所以就没有了工伤事故的保障。我们想不再聘用这些老员工,可是他们又不想离开公司,毕竟身体还能干,也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可是万一出了工伤事故,如果没有社保的赔付,我们公司也支付不了庞大的费用。请问有没有办法解决?谢谢

回答:

您好,要不你们就建立劳务关系,这个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即使出了事故,也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跟劳动者说明,你们已经尽力去保障他们权利了,无法为他们购买社保,那么就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将额度提高,在发生事故时得到最大利益的保障,这样也是一种办法。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3)荥民初字第670号(2013年11月6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2014年3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孙长生诉称:2012年11月16日,原告到被告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每周准休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节假日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6月20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00元,拖欠的工资1500元,加班费12200元。

被告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请求支付一个月工资15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最后一个月上班20天,应支付其1000元;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无事实根据,因被告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度,且中间调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秩序员工作,工作场所在鸿祥广场(万山路与索河路交叉口)。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被告每月将原告的劳动报酬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后因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将原告辞退。原告随即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6月26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原告孙长生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金,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裁判结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 2013)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长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长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3)荥民初字67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孙长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孙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在被告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其劳务关系已结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孙长生到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原系农民,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其按月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孙长生支付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9000元(1500×6)。根据在案证据,孙长生主张的拖欠工资,已经实际支付。另,孙长生请求加班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对其后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这种情况在物业、保洁、环卫等岗位上较为明显。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遭遇维权困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有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导致的结果相差甚远。按劳动关系处理,则意味着上述人员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不享有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

目前,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当然,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二、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就业状况、户籍类型的不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在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镇户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可见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2-15 11:19
社保可以自己买的。
追问:

社保局不再接受超过60岁的员工购买社保。我们很想给他们买社保,但是买不进,所以就没有了工伤事故的保障。我们想不再聘用这些老员工,可是他们又不想离开公司,毕竟身体还能干,也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可是万一出了工伤事故,如果没有社保的赔付,我们公司也支付不了庞大的费用。请问有没有办法解决?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2-15 11:24
那就买几份保险吧
回复时间: 2016-02-15 11:35
,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2-15 11:40
不属于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2-15 12:40
你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可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我国,男性退休年龄一般是60周岁,退休后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是说所有年满6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法律仍然认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论你公司与员工是否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关系都不会改变,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要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要支付双倍工资。
    2、由于社会保障部门不允许超过60岁的员工买社保,这属于客观情况,非单位能够改变,所以,即使单位不给员工买社保,单位也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3、但是,由于单位和员工之间确确实实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单位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4、综上,建议你公司与员工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对于保险,为了避免公司的赔偿风险,只有购买商业保险,唯一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法。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2-15 12:54
1、超过60岁的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劳务合同;2、劳务关系不归劳动部门处理,发生纠纷只能有人民法院处理;3、单位可以给他们办理商业保险并告知这些劳动者。
回复时间: 2016-02-15 13:33
可以签订返聘合同
回复时间: 2016-02-15 15:53
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解决方法只能增加商业保险额度。
回复时间: 2016-02-15 16:56
你好!可以给他们办理商业保险并告知劳动者。
回复时间: 2016-02-19 10:34
你们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只能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部分规避风险。
回复时间: 2016-02-19 17:29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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