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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保密协议

 10-11 18:08  悬赏 0  发布者:perfum……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5)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至终生)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它是不是非常不合理?麻烦给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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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1日 18时41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没有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则员工没有保密义务;且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则员工有保密义务,但两年后可以从事同类行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给我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看看,让他们清楚保密协议要按法律来。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1 18:10
合理合法
回复时间: 2011-10-11 18:17
1,这个是合理的,因保守企业秘密是员工的义务,即使没有保密协议,也应当保守企业秘密
回复时间: 2011-10-12 01:52
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0-12 10:44
合理,应该 保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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