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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山西-太原 10-24 20:03  悬赏 0  发布者:颖影pszy 给我留言  回答:(2)
张某1994年3月退休后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干临时工。2004年3月24日补签招收临时工协议。在工作期间,被告先后六次收取原告抵押金500元,最后一次收取是在1997年10月19日,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2007年双方解除劳动协议,被告只承诺退还押金。注:被告机器厂协议第七条规定:交纳抵押金500元,当劳动者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机器厂,同时退还押金。原告张某于2007年5月10日通知机器厂,5月11日即不去上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押金500元与利息45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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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4 20:1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押金、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1-10-25 10:36
押金违法,可以要求返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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