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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

广东-深圳 04-25 21:54  悬赏 0  发布者:iccke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联合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合同自动延期。到2012年1月1号,新的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确定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旧物业公司不离场,新物业公司没有进场,主业从2012年开始未交物业费。2012年有业主将业主委员会告至法院,2015年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通过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
问一:目前是原物业公司合同合法,还是新物业公司合同合法?
问二:如果原物业公司合法,物业公司告业主拖欠物业费,业主有什么理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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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25 22:01
原合同有效,没有抗辩理由
回复时间: 2016-04-26 19:27
原合同合法,可能有抗辩理由,但需要看到详细的资料,建议携带资料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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