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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未提前一月通知,要求我先办理离职,下月给我补偿

 11-23 16:22  悬赏 0  发布者:英俊老生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西城区 回答:(1)
我是与“安展劳务派遣”(合同甲方)签订的四年用工合同,实际用工单位是“西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前10天用工单位口头通知我不再续签。

刚刚合同甲方电话通知我,同意补偿我4个月工资+1个个月代通知金。但是用工单位本月无法给我补偿,下月才能给我补偿5个月工资。要求我先与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由用工单位给我出具书面保证,下个月再把5个月工资补偿给我。

我被他们的双簧给搞晕了,又不知如何回应,这个书面保证该由谁出?用工单位出可以吗?有什么主意事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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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3日 16时23分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的补充: 2011-11-23 16:25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单位现在无法补偿,要求你先离职,你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离职手续办理时,在离职原因一栏应该写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同意续签。
其次,应当就补偿金事宜与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日期等。你所说的出面证明应当由用人单位出具。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来电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回答最快,谢谢您。对我们这些对法规一知半解的普通劳动者帮助甚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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