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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

福建-泉州 11-24 10:48  悬赏 0  发布者:huangm……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自2006年进的公司,最后合同是签了两年的,到2011年12月10到期,公司现在已通知要终止合同续签,我已在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了,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公司相关的劳动补偿吗?具体有那些项,急切想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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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4 11:25
请问总共连续签过几次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您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内的,那么公司不需要支付您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的。
我的补充: 2011-11-24 11:39
您符合劳动法经济补偿范畴的,所以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您可以根据您的工龄要求公司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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