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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山东-烟台 12-02 08:24  悬赏 5  发布者:inh2227 回答:(3)
我于2011年驾驶营运客车行驶在青银高速公路被后方小货车追尾.高速交警以我速度低于60认定我次责任(事故鉴定我瞬间速度49左右小货车86)可我gps中心监控显示速度一直67以上.我当时前方大货.车压道我开大客车拉一车人不可能撞上前车有乘客为证.请问我应担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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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2 08:24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回复时间: 2011-12-02 08:27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的,在认定三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交管部门提起复议。
回复时间: 2011-12-02 10:08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是涉诉时提出异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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