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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不可以做与事实不符合的询问笔录

江苏 12-22 22:54  悬赏 0  发布者:229856…… 给我留言  回答:(1)
朱律师你好。我与2009年12月9日驾驶豫N13398重型厢式货车在海安328国道与一辆无牌。无证。无保险的工程运输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是海安县城中队的叫金江波。因为当时我车所载蔬菜超载100%。交警要罚款2000元记6分。然后到了18号他给我做的询问笔录由蔬菜变成我拉的木材。地点由328国道变成木材市场。事故对方车辆由工程运输车变成了金杯面包车。责任由同等责任变成我负全部责任。时间更加离谱到23号。当时我拒绝签字。他就拿不放车为要挟《因事故车被扣》我想问这封完全与事实不符号的询问笔录是不是有效。蔬菜是不是可以罚款?事故现场照片是不是可以证明我车所载为蔬菜?这个交警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向南通督察也反映了。我想问朱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做?我叫常代军我的联系电话是13815592839。期盼你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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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22 23:38
答:1、该案应当由两名以上交警处理;2、核实该交警是否存在过失还是故意;3、保存你拥有的证据(装货明细、道路缴费单、现场照片、现场目击者等),也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收集证据;4、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方没有申请保全车辆的话,交警部门应当在鉴定结果确定后放车5、聘请律师介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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